法規名稱:
訓練單位辦理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自主管理指引 (民國 105 年 12 月 01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5 年 12 月 0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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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前言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32 條規定,雇主對勞工應施以從事工作與預防災
  變所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及訓練。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種類廣泛,主
  要係依「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以下簡稱訓練規則)規定辦理
  新進、在職人員及操作危險、有害、特殊等作業教育訓練,旨在健全工
  作者安全衛生知識,養成良好的安全衛生態度,培養安全衛生行為的過
  程,可應用於工作實際操作上,有效防止職業災害,保障工作者安全及
  健康。
  鑑於常態性對外招生之訓練單位,其辦訓品質攸關事業單位推動安全衛
  生管理水準甚鉅,為使訓練單位建立辦訓自主管理制度,提升安全衛生
  教育訓練品質,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爰訂定「訓練單位辦理安全衛
  生教育訓練自主管理指引」(以下簡稱本指引),期使訓練單位辦理安
  全衛生教育訓練時,除符合訓練規則相關規定外,亦能依循職業安全衛
  生教育訓練品質系統Occupational Safety Health Education
  Training Quality System(OSH/ETQS),以規劃(Plan)、執行(Do
  )、檢核(Check) 、行動(Act) 管理循環機制,透過發掘問題,檢
  討問題及持續改善,自我檢視辦訓流程及實施自主管理,持續精進並提
  升安全衛生教育辦訓品質。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