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指引 (民國 111 年 08 月 18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3 年 09 月 11 日
1
壹、前言
    影響勞工身心健康之職業安全衛生危害,傳統上以物理性、化學性、
    生物性及人因性等四大類為主,惟近年來,勞工於職場上遭受主管或
    同事利用職務或地位上的優勢予以不當之對待,或遭受顧客、服務對
    象、其他相關人士之肢體攻擊、言語侮辱、恐嚇、威脅等霸凌或暴力
    事件,致發生精神或身體上的傷害,甚而危及性命等。此等不當行為
    ,對於受害之勞工不僅涉及安全健康、人權問題,也涉及組織效率問
    題,進而影響國家整體經濟發展,此類受國際關注之職場暴力危害被
    歸類為「社會環境因子引起之心理危害(psychosocial factors)」
    (以下簡稱社會心理危害)。
    在國際間,職場暴力被視為社會心理危害之主要因子,多數國家於雇
    主之一般責任(General Duty)規定下,將職場暴力之預防以指引、
    原則或行動方案推動,並鼓勵企業發展相關預防措施。我國近年醫療
    機構頻傳從業人員遭受暴力、恐嚇、威脅、毆打或傷害之不法事件。
    為維護勞動者權益,職業安全衛生法(以下簡稱職安法)第 6  條第
    2 項明訂雇主對於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之預
    防,應妥為規劃並採取必要之安全衛生措施。為使事業單位對於預防
    不法侵害所採取之相關措施有依循之參據,爰參考國內外相關實務作
    法、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研擬之職場暴力預防指引與勞
    動相關法規等,於 103  年 9  月訂定公告本指引,並於 106  年 6
    月依實務需求予以修正,提供業界參考運用,復配合 111  年 6  月
    1 日「跟蹤騷擾防制法」施行與考量業者實務運用需求,經參酌業界
    、衛生福利部之社會工作人員人身安全維護手冊及相關專家學者意見
    ,再修正本指引,期雇主能落實法令規定,確保工作者之工作安全及
    身心健康。
    本指引係提供雇主預防勞工因執行職務,於勞動場所遭受雇主、主管
    、同事、服務對象或其他第三方之不法侵害行為,造成身體或精神傷
    害之安全衛生措施參考;至個案之違法處理(如已遭受傷害、性騷擾
    或跟蹤騷擾等),依職安法施行細則第 11 條規定,應視個案所涉違
    反法律(如刑法、性騷擾防治法或跟蹤騷擾防制法等)事實,轉由各
    該管主管機關或司法機關依規定調查或認定。另本指引為行政指導,
    係提供雇主預防工作者遭受職場不法侵害所採取安全衛生措施之參考
    ,所述內容非唯一之方法,事業單位可參照其基本原則建議性作法,
    並可參考其他先進國家發布之指引或業界優良實務,視其規模與人力
    配置等資源規劃及執行。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