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百十三年九月九日修正發布第 9 點條文及第 7 點條文之附件一、第26 點條文之附件十三,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生效。
一、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以下簡稱本署)為鼓勵失業、待業或在職勞工 參加照顧服務員職業訓練,結合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 方政府)轄區長期照顧人力供需,辦理照顧服務員專班訓練,特訂定 本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