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協助本署各分署(以下簡稱 分署)及補助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以委託方式 規劃辦理轄區失業者職業訓練(以下簡稱職前訓練),提升失業者專 業技能,促進其就業,除依失業者職業訓練實施基準(以下簡稱實施 基準)辦理外,特訂定本作業原則(以下簡稱本作業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