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基法退休金專戶開戶須知 (民國 106 年 11 月 13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6 年 11 月 13 日
1
一、依據:
    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勞基法)第 58 條規定,勞工依該法規定請領
    勞工退休金者,得檢具證明文件,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勞
    工退休金之用,該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
    制執行之標的。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