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職人員擬參選人及候選人僱用從事競選活動工作人員參加勞工保險與就業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注意事項 (民國 112 年 09 月 2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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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辦理公職人員擬參選人及候選人僱用從事競選活動工作人員(以下
    簡稱受僱勞工)參加勞工保險(以下簡稱勞保)與就業保險(以下簡
    稱就保)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以下簡稱職保),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