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動部補助地方政府推展勞動志願服務實施計畫 (民國 108 年 11 月 01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3 年 01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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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落實志願服務法第二十三條、中央對直轄
    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第三條規定,辦理補助直轄市及縣(市)
    政府推動勞動志願服務,以強化志工服務知能及服務能量,特訂定本
    計畫。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