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百十三年七月三十一日修正第 7、9、29、36 條條文,施行日期自一百十三年十二月四日施行。
為落實尊嚴勞動,提升中高齡者勞動參與,促進高齡者再就業,保障經濟 安全,鼓勵世代合作與經驗傳承,維護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權益,建構 友善就業環境,並促進其人力資源之運用,特制定本法。 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事項,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勞動基 準法、性別工作平等法、就業服務法、職業安全衛生法、就業保險法、職 業訓練法及其他相關法律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