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之外國人延後或取消請假返國之交通必要費用補償作業規範 (民國 109 年 04 月 30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9 年 04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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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為配合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COVID-19,以下簡稱肺炎)
    防疫,因應自一百零九年三月十七日十六時以後登機之從事就業服務
    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之外國人(以下簡稱移工
    )入境須辦理檢疫,爰鼓勵雇主與移工協商延後或取消請假返國休假
    ,以減少邊境人員移動,並補償移工因配合防疫,延後或取消請假返
    國之交通必要費用之損失(以下簡稱交通費用損失補償)。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