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動部補助行政機關辦理勞資爭議仲裁實施要點 (民國 113 年 03 月 20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9 年 05 月 08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三月二十日修正發布第 4  點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生
效。
1
一、為落實勞資爭議仲裁機制之功能,並有效協助勞資爭議雙方當事人解
    決爭議,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經濟
    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及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科學園區管理局(以下併
    稱行政機關)依勞資爭議處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
    、第二項及第四項辦理仲裁案件,特訂定本要點。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