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因應事業單位實施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通報及處理注意事項 (民國 113 年 01 月 16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8 年 01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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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部為保障勞工權益,避免勞資爭議,建立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
    因應事業單位實施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通報及處理機制,特訂定本
    注意事項。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