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醫療機構職場不法侵害預防指引 (民國 111 年 07 月 26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1 年 07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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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前言
    醫療機構為發生職場暴力的高風險場所,並為各國關注之議題,我國
    近年醫療機構發生從業人員遭暴力、恐嚇、威脅、毆打或傷害之不法
    事件,亦時有所聞。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以下簡稱職安法)第 6
    條第 2  項規定,雇主對於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
    侵害之預防,應妥為規劃並採取必要之安全衛生措施,另醫療法第
    24  條亦明定醫療機構應採必要指施,以確保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
    時之安全。為使醫療機構業者對於其勞動特性之職場不法侵害預防措
    施,有依循之參據,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爰依職業安全衛生設施
    規則第 324  條之 3  規定,經會商衛生福利部及參考本部勞動及職
    業安全衛生研究所相關文獻,訂定本指引,提供業界參考運用。
    本指引為行政指導,係提供醫療機構業者及雇主,以下統稱為雇主,
    預防工作者職場不法侵害之安全衛生措施參考,事業單位可參照其基
    本原則建議性作法,並可參考其他先進國家發布之指引或業界優良實
    務,視其規模與人力配置等資源規劃及執行。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