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雇雙方約定工資給付日及工資給付指導原則 (民國 112 年 02 月 09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2 年 02 月 0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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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國際勞工公約及建議書意旨、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本法)相關
    規定,工資計算週期應予固定,且該計算週期不宜過長,雇主既已受
    領勞工提供勞務,即應儘速結算並給付工資,爰勞雇雙方約定之工資
    計算週期不應超過一個月;另工資發放亦不宜距工資計算週期之末日
    過久,俾使勞工維持生活所需。為確保勞工受領工資之權益,特訂定
    本指導原則。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