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技術士技能檢定民俗調理業腳底按摩職類申請檢定資格 (民國 112 年 04 月 19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2 年 04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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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得參加民俗調理業腳底按摩職類單一級技
    術士技能檢定:
(一)取得民俗調理業腳底按摩調理員相關訓練時數累計一百二十六小時
      以上,或修畢相關課程累計七學分以上之證明。相關訓練或課程,
      應包含下列單元:
      1.民俗調理業相關法令。
      2.基礎生理與解剖學。
      3.腳底按摩基礎理論。
      4.腳底按摩基本手法。
      5.腳底按摩調理手法。
      6.腳底按摩從業實務(含顧客服務)。
(二)從事現場工作經驗一年以上,且取得民俗調理業腳底按摩調理員相
      關訓練時數累計五十四小時以上,或修畢相關課程累計三學分以上
      之證明。相關訓練或課程,應包含下列單元:
      1.民俗調理業相關法令。
      2.基礎生理與解剖學。
      3.腳底按摩基礎理論。
    前項學分數與訓練時數得相互採計,一學分等同訓練時數十八小時。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