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百十四年八月二十九日修正第 2、9、11 點條文,自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生效。
一、為建構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聘用勞動條件 檢查人員之專業體系,增進勞工福祉,特訂定本部補助直轄市、縣市 政府聘用勞動條件檢查人員服務管理注意事項(以下簡稱本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