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動部補助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聘用勞動條件檢查人員服務管理注意事項 (民國 112 年 10 月 03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4 年 05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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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建構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聘用勞動條件
    檢查人員之專業體系,增進勞工福祉,特訂定本部補助直轄市、縣市
    政府聘用勞動條件檢查人員服務管理注意事項(以下簡稱本事項)。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