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使受僱者或求職者(以下簡稱申請人)因 雇主違反性別平等工作法(以下簡稱本法)之規定,或遭受性騷擾, 而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或向法院提出訴訟時,可獲得必要之法律諮 詢或扶助,並落實性別平等工作法律扶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 二條及第八條規定,特訂定本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