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事業單位爆炸性危險區域之防爆電氣設備設置作業指引 (民國 113 年 01 月 26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3 年 01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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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目的
    鑑於具易燃液體之蒸氣、可燃性氣體、可燃性粉塵或爆燃性粉塵等物
    質滯留之作業場所,屬高危害風險區域,使用之電氣機械、設備或器
    具如未有適當之防爆性能構造,易發生火災、爆炸災害。事業單位應
    實施危險區域劃分,並據以選用適當之防爆電氣設備。
    為協助事業單位落實上開法令規定,強化爆炸性危險區域用電設備之
    使用安全,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以下簡稱本署)蒐集彙整國內業
    界常見缺失,據以訂定本指引,作為事業單位選用、安裝、使用及維
    護防爆電氣設備之參考與指導。
    本指引為行政指導,事業單位應依其廠場實際需求及相關法令規定,
    適度調整及修正。事業單位對於防爆電氣設備及管配件之選用、安裝
    、使用及維護,得參考本指引訂定相關書面程序書,據以執行,並留
    存相關執行紀錄,以確保作業場所製程安全,保障工作者安全。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