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動部辦理一百十三年花蓮縣轄區內受○四○三震災影響投保單位保險費補貼要點 (民國 113 年 06 月 04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0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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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因應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四月三日花蓮縣
    地震災情,穩定就業市場,減緩雇主經濟負擔,以降低勞工面臨就業
    不穩定及失業之風險,依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第五十二條之四
    規定,辦理投保單位勞工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就業保險之保險
    費補貼(以下簡稱本補貼),特訂定本要點。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