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因應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四月三日花蓮縣 地震災情,穩定就業市場,減緩雇主經濟負擔,以降低勞工面臨就業 不穩定及失業之風險,依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第五十二條之四 規定,辦理投保單位勞工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就業保險之保險 費補貼(以下簡稱本補貼),特訂定本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