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職場合理調整行政指導 (民國 114 年 04 月 09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4 年 04 月 0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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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前言
    多元(Diversity) 、公平(Equity)及融合 (Inclusion)已為近
    年社會趨勢,也是企業推動永續發展的重要課題;涵蓋人才發展、職
    場福祉、融合、人權實踐、性別平等及障礙者與高齡友善等面向之政
    策與措施。 依據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下稱 CRPD)宗旨,應
    促進並保障所有身心障礙者平等享有人權及基本自由,並維護身心障
    礙者固有尊嚴。我國《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16 條規定,身心
    障礙者之人格及合法權益,應受尊重及保障,對其接受教育、應考、
    進用、就業等權益,不得有歧視之對待;《就業服務法》第 5  條第
    1 項亦規定,雇主對求職人員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身心障礙為由,
    予以歧視。
    為了達到對身心障礙勞工,在職場上平等無歧視的目標,「合理調整
    」是促進職場的多元與融合的必要元素。為了協助勞資雙方瞭解合理
    調整的定義與內涵,以及如何在身心障礙勞工各就業階段實施合理調
    整,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經邀集相關民間團體、學者專家及行政
    機關討論後,訂定身心障礙者職場合理調整行政指導,供勞雇雙方及
    各界參考運用。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