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廢棄物及資源物回收處理工作定期查核基準 (民國 114 年 07 月 30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4 年 07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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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辦理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
    作資格及審查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第五十六條之八規定,及外國
    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
    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第三十三條之一規
    定之查核,特訂定本基準。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