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工聽力保護措施辦理原則 (民國 115 年 02 月 24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5 年 02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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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
    勞工長期暴露在高噪音工作環境下,可能會引發職業性聽力損失,常
    見的職業病通報以噪音引起之聽力損失為主,根據勞動部職業災害保
    險近三年(112 年至 114  年)職業病失能給付統計,約佔全體失能
    給付之 4~8% 。由於噪音暴露導致的聽力損失為漸進、無感的,初
    期自高頻區段開始,隨著接受聲音劑量的增加和時間的延長,聽力損
    害由高頻逐漸向低頻擴展,而影響語言聽力,故勞工在早期不易注意
    到,直至察覺時,聽力可能已受損嚴重。因此,為協助雇主依職業安
    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300  條之 1  規定,強化從事噪音作業勞工之聽
    力保護措施,訂定本辦理原則為行政指導,協助雇主將勞工聽力保護
    措施之重點執行事項,納入訂定聽力保護計畫之參考,並可提供中小
    事業單位運用執行。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