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設施標準及獎助辦法 (民國 97 年 02 月 12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8 年 03 月 10 日
第 10 條
主管機關對已設立或籌設之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符合下列規定者,
得給予獎助:
一、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其他相關服務績效良好者。
二、所提服務計畫符合實際需求者。
前項獎助範圍以職業訓練有關所需硬體設施設備為限。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