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軍屆退官兵職業訓練實施計畫 (民國 105 年 03 月 01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1 年 03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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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訓練輔導:
 (一) 受訓學員退伍前仍為現役軍人,訓練期間須恪遵軍人生活規範,並
      應遵守職訓中心各項有關規定。
 (二) 訓練期間,有關技能學習輔導及職業輔導等課程,由職訓中心協助
      輔導之;如因訓練成績考核不及格者,得停止其訓練,並函送原荐
      訓單位處理。
 (三) 訓練期間,受訓學員如已屆退伍而未結訓者,應依荐訓單位之規定
      辦理離營,並完成退伍軍人歸鄉報到手續後,得以一般養成訓練學
      員身分,繼續參加訓練至訓練期滿;其有關訓練輔導、膳食、住宿
      等事項,依職訓中心有關規定辦理。
 (四) 訓練期間,受訓學員因個人行為不檢或中途退訓者,由職訓中心函
      送原荐訓單位處理,其訓練費用賠償依職訓中心與學員所訂職業訓
      練契約書規定辦理。
 (五) 受訓學員於結訓前退伍者,荐訓單位應於其退伍前七日內函告訓練
      之職訓中心退伍日期,以利職訓中心辦理勞保加保作業。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