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南區職業訓練中心辦事細則 (民國 103 年 02 月 15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74 年 12 月 05 日
第 10 條
主任綜理中心業務,其權責如左:
一、上級政策與工作計畫之執行。
二、概算編製與預算分配之決定。
三、機密及重要文稿之批閱及核判。
四、重要會議之主持與參加,對外並代表中心參與各項公務。
五、各單位工作之指揮、監督及考核。
六、各級人員派免、考核、獎懲建議之核定。
七、局長交辦事項。
八、其他重要公務之處理。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