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北區職業訓練中心辦事細則 (民國 103 年 02 月 15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74 年 12 月 02 日
第 10 條
主任綜理中心業務,其權責如左:
一、上級政策之執行。
二、本中心工作計畫之策訂。
三、機密及重要文稿之批閱與核判。
四、概算編製與預算分配之決定。
五、對所屬各單位及人員工作之指揮、監督及考核。
六、本中心人員派免、遷調、考核、獎懲之核定或核轉。
七、重要會議之主持與參加,對外並代表中心參與各項公務。
八、局長交辦事項。
九、其他有關本中心之公務處理。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