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17:09
法規名稱:
廢
工廠法 (民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8 年 12 月 30 日
第 10 條
除第八條之規定外,因天災、事變、季節之關係,於取得工會同意後,仍 得延長工作時間。但每日總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其延長之總時間 ,每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