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傷病審查準則 (民國 111 年 03 月 09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57 年 06 月 21 日
第 10 條
被保險人經雇主指派參加進修訓練、技能檢定、技能競賽、慶典活動、體
育活動或其他活動,由日常居、住處所或勞動場所出發,至活動完畢返回
日常居、住處所或勞動場所期間,因雇主指派之活動及合理途徑發生事故
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
本法第七條及第九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之被保險人,經所屬團體指派參加
前項各類活動,由日常居、住處所或勞動場所出發,至活動完畢返回日常
居、住處所或勞動場所期間,因所屬團體指派之活動及合理途徑發生事故
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