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7 18:40
法規名稱:
廢
勞工保險失業給付實施辦法 (民國 92 年 02 月 12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7 年 12 月 28 日
第 10 條
失業給付之發給期間以六個月為限。每次領取失業給付後,其失業給付繳 費年資應重行起算。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