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工作業場所容許暴露標準 (民國 114 年 04 月 1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63 年 08 月 07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6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四年四月十一日修正發布第 2  條條文之附表一編號十五、二百十
一、四百四十五及附表二,自一百十六年一月一日施行。
第 10 條
本標準不適用於下列事項之判斷:
一、以二種不同有害物之容許濃度比作為毒性之相關指標。
二、工作場所以外之空氣污染指標。
三、職業疾病鑑定之唯一依據。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