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 (民國 109 年 08 月 20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64 年 02 月 18 日
第 10 條
雇主對於固定式起重機之使用,不得超過額定荷重。但必要時,經採取下
列各項措施者,得報經檢查機構放寬至實施之荷重試驗之值:
一、事先實施荷重試驗,確認無異狀。
二、指定作業監督人員,從事監督指揮工作。
前項荷重試驗之值,指將相當於該起重機額定荷重一點二五倍之荷重(額
定荷重超過二百公噸者,為額定荷重加上五十公噸之荷重)置於吊具上實
施吊升、直行、旋轉及吊運車之橫行等動作試驗之荷重值。
第一項荷重試驗紀錄應保存三年。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