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有機溶劑中毒預防規則 (民國 114 年 05 月 14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63 年 06 月 20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6 年 07 月 01 日
一百十四年五月十四日修正第 3  條條文之附表一,自一百十五年七月一
日施行,及第 12 條條文第 2  項、第 17 條條文第 2~5 項、第 18 條
條文,自一百十六年七月一日施行。
第 10 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有機溶劑作業,如設置第六條第一項或第七條規定之設備
有困難,而已採取一定措施時,得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免除各條規定
之設備。
前項之申報,準用前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規定。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