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對其他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監督從事勞動之人員,應比照該 事業單位勞工,辦理前條所定勞工健康服務事項。 前項從事勞動之人員不提供個人健康資料及書面同意者,事業單位仍應辦 理前條第五款至第八款規定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