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 (民國 105 年 11 月 02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1 年 02 月 14 日
第 10 條
雇主實施作業環境監測前,應就作業環境危害特性、監測目的及中央主管
機關公告之相關指引,規劃採樣策略,並訂定含採樣策略之作業環境監測
計畫(以下簡稱監測計畫),確實執行,並依實際需要檢討更新。
前項監測計畫,雇主應於作業勞工顯而易見之場所公告或以其他公開方式
揭示之,必要時應向勞工代表說明。
雇主於實施監測十五日前,應將監測計畫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網路登錄
系統及格式,實施通報。但依前條規定辦理之作業環境監測者,得於實施
後七日內通報。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