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推行職業安全衛生優良單位及人員選拔作業要點 (民國 112 年 01 月 19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69 年 05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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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獲得優良單位五星獎者,其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行業別費率,依勞工職
    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及其相關規定調整之,且該事業單位得參選國家
    職業安全衛生獎之相關獎項。
    勞動檢查機構對獲頒優良單位五星獎者,自其獲獎翌年起二年內,除
    因發生重大職業災害、勞工申訴檢舉、媒體報導案件或必要之專案檢
    查外,得採監督與指導代替一般例行性職業安全衛生檢查。但查有違
    反職業安全衛生法令,並經處以罰鍰或停工處分者,不在此限。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