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職業災害勞工補助及核發辦法 (民國 108 年 04 月 30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1 年 04 月 10 日
第 10 條
本法第八條第三項所定合計以五年為限,其計算方法如下:
一、依第二條、第三條及前條規定按月發給之生活津貼,合計六十個月。
二、依第六條規定發給之補助,合計六十個月。
本法第九條第二項所定合計以三年為限,其計算方法如下:
一、依第二條及第三條規定按月發給之生活津貼,合計三十六個月。
二、依第六條規定發給之補助,合計三十六個月。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