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11:06
法規名稱:
廢
船舶清艙檢驗機構管理辦法 (民國 90 年 02 月 09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79 年 10 月 19 日
第 10 條
檢驗機構擬變更檢驗區域或船舶種類及項目時,應向勞工主管機關申請核 准。但增加檢驗區域或範圍時,應依第四條規定程序辦理。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