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22:50
法規名稱:
廢
技能檢定規範製訂及學術科試題命製規則 (民國 92 年 12 月 31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0 年 12 月 26 日
第 10 條
術科測試時間,應考慮行業需求、試題水準、應檢人員負擔及主辦單位行 政作業等因素,甲級、乙級及丙級之測試時間,分別以七小時、六小時及 四小時為原則。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