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00:07
法規名稱:
職業訓練師甄審遴聘辦法 (民國 113 年 03 月 20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74 年 09 月 13 日
第 10 條
經甄選聘任之職業訓練師,由各該職業訓練機構發給聘書,先行試聘一年 ;試聘期滿成績合格者,正式聘任。 正式聘任之期限,每次均為一年。職業訓練師之權利與義務,應於聘書內 載明之。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