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職業訓練師培訓辦法 (民國 79 年 08 月 10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79 年 08 月 10 日
第 10 條
職業訓練師補充訓練期滿,成績及格者,由辦理訓練之機構發給結訓證書
;並應將其受訓期之成績及考勤等資料,通知其服務單位。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