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外國人聘僱許可及管理辦法 (民國 93 年 01 月 13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1 年 07 月 27 日
第 10 條
保證金之數額以雇主聘僱外國人之人數,按每人二個月之基本工資計算之
。
保證金除作為支應所聘僱外國人遣返時之回程機票費、等待遣返期間之膳
宿費及其他因遣返之外國人所衍生之費用外,如有賸餘,應無息返還雇主
;如有不足,應由雇主補足之。其以保證金存款保證書方式繳納者,亦同
。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