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機構設立及獎助辦法 (民國 97 年 02 月 12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7 年 06 月 30 日
第 10 條
前二條所定計畫書之內容應包括下列項目:
一、申請單位。
二、計畫目標。
三、服務對象、人數及資格。
四、服務內容、方式及流程。
五、預期績效。
六、申請單位自籌之經費、設備及相關設施。
七、經費收支概算表。
八、專業人員配置情形。
九、其他主管機關指定者。
向主管機關申請結合設立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機構者,應於前項第四款內
明列租借服務場所、提供設備之使用計畫。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