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二條所定計畫書之內容應包括下列項目: 一、申請單位。 二、計畫目標。 三、服務對象、人數及資格。 四、服務內容、方式及流程。 五、預期績效。 六、申請單位自籌之經費、設備及相關設施。 七、經費收支概算表。 八、專業人員配置情形。 九、其他主管機關指定者。 向主管機關申請結合設立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機構者,應於前項第四款內 明列租借服務場所、提供設備之使用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