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演藝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 (民國 93 年 04 月 07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7 年 09 月 15 日
第 10 條
受聘僱之外國人,在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非由新雇主及原雇主共同申請
經本部許可,不得轉換雇主或工作。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