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九二一震災災區災民經營勞動合作社補助辦法 (民國 95 年 02 月 04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0 年 01 月 20 日
第 10 條
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核准補助金額後,應依規定撥款,並將名冊報請中
央主管機關備查。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