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訴或審議案件之程式不符規定,而其情形可補正者,主管機關應通知申 訴人、申請人於文到十五日內補正。 申訴或審議之提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 一、程式不符規定且不能補正或經通知補正逾期未補正。 二、申請審議逾法定期間。 三、未依第六條第三項規定撤回。 四、行政處分已不存在。 五、對已撤回之同一申訴或審議案件重行提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