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庇護工場設施及人員配置標準 (民國 97 年 02 月 12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1 年 12 月 30 日
第 10 條
本標準所稱之專業訓練,係就不同障別身心障礙者之身心特徵、工作所需
專業知能及人員之專業發展,採進階方式規劃辦理。
前項專業訓練課程之內容及時數,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