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 (民國 104 年 07 月 0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2 年 02 月 07 日
第 10 條
經預告解僱之勞工於協商期間就任他職,原雇主仍應依法發給資遣費或退
休金。但依本法規定協商之結果條件較優者,從其規定。
協商期間,雇主不得任意將經預告解僱勞工調職或解僱。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