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21:22
法規名稱:
廢
公共服務契約訂定準則 (民國 93 年 06 月 18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2 年 06 月 18 日
第 10 條
進用人員自願離職時,預告期間及離職手續應依下列原則訂定: 一、於十日前提出。 二、於離職當日前將保管之事物完成移交及辦妥離職手續。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