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每週以公開協調會議方式,辦理接續聘僱外國人之作
業。
前項協調會議應通知原雇主、接續聘僱申請人及外國人等相關人員參加。
原雇主、接續聘僱申請人未到場者,可出具委託書委託代理人出席。接續
聘僱申請人或其代理人未出席者,視同放棄當次接續聘僱。
外國人應攜帶護照、居留證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參加第一項之協調會議
。但其護照及居留證遭非法留置者,不在此限。
外國人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視同放棄轉換雇主或工作。
第一項之協調會議,接續聘僱申請人應說明外國人預定工作內容,並與外
國人合意決定之。外國人人數超過雇主得接續聘僱外國人人數時,由公立
就業服務機構協調之。
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期間內,外國人無符合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
規定之申請人登記接續聘僱者,始得由符合第七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五款
規定之申請人,依序合意接續聘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