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民義務勞動法 (民國 68 年 11 月 19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32 年 12 月 04 日
第 10 條
主管官署對於義務勞動者之工作,應按其年齡體質職業及工作能力為適當
之分配。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