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職業傷病醫療書單之使用方式,依下列規定: (一)門診單 1 份 2 聯,被保險人因同一職業傷病於同一全民健康保 險醫事服務機構就診時,1 份至多可使用 6 次。 (二)住院申請書 1 份 2 聯,每次住院使用 1 份。